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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  (三)制—作、发布《广告;  》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六)印刷!票据:、票证、账册;  !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  第八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   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不,得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   (注【该条:设立:的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十二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注该》条设立的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  (二)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志、封!缄; ?。 ,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七)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 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 , 第十六《条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  第十八》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 ,。第十九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 !  (注该条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核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   (】注该条设立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五章 计量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大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水、电—、燃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商!品房及生《活资料结算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可以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未按规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第—三十六条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或】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