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三)制作!。、发布广告;—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 (:六):印刷票据、票证、账!册;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 第八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
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不得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
! :(,注该条设立的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十,二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注该条设立的】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 (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二)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志、封缄》;
?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六)伪》造计:量数据;
— (:七,)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 :第十五条 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第十八?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第十!九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
(注该条】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核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
(注该条】设立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五章 计!量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大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
, 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水、电《、,燃,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商品房》及生活资料结算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可以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未按规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 第三十六条—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或《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七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