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 (三)制作、】发,布,。广,告,;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六)印刷票—据、票证、账册;
!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
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不得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
(《注该条设立》的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十!二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该条设】。立的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二)【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志、封缄《;
: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七)【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 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第十八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第十九】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
(注该【条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核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
(注该—。条设立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五章 —计量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大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 第三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计量监督
》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水、电、燃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商品房及生【活,资料结算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可以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未按—规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第三!十六条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或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