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三【)制作、《。发布广告;
—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 , (:六)印刷《票据:、票:证、账册;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
《 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不得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
(注该条【设立的?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 第十二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该条设立的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二,),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志、封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七)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 第十五《条 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 第十《。六条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第【十八: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 第?十九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
【。 (注该条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核: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
(!。注该条设立》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五章 计量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大【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 第三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计量监督
!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水、:电、燃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商品?房及生活资料结算】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可【以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未按】。规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第!。三十六条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或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