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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 (三)制作—、发布广告; 【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六》)印刷票据、票【证、账册;  【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 !  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不【得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  : (注该条》设立的?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十二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该条设立—的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 (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 ,(二)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志、《封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七):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 第十五条 —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  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第十八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第十九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   (】注,该条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核,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  ! ,(注该条设立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五》章 计量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大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水、电、燃】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商品房及生—活资料结算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可以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未按《规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 ,第三十六条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 第:三十七条《。 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或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七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