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 ,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三)制作、发布广!告;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 (六)印》刷票据、票证—、账册;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 【  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不得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   《(注该条设立的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十二!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该条设!立的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  (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二—)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志、【封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七【)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 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第!十八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 第十九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   (《注该条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核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   (注该—。条设立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五》章 计量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大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水、电、!。燃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商品房及生活资!料结算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可以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未》按规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者照价赔偿  【 第三十四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 第三十六条—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或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