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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