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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 ,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