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