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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 ,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