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 ,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