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