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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 ,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