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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 ,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 ,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