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