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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