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分担机制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和?应急救助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第八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救助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并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查灾!核,灾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自然灾害立》体监测和早期识别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数据汇总、信!息收集、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效》益效率评价等服务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划定》灾害风险区域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应急避难《点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组,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害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 第十九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对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避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确保建?。设,质量并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或—者,。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受灾《人员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 第二《十七:条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工作
!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根《据,受灾地区紧》急需求可跨区域调拨!。各地:救助物资进行紧急援!助,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