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28-2011 建标库

11.2  钢纤维混凝土的安全性鉴定

11.2.1  碳钢熔抽型纤维,因制作过程中产生氧化皮,对粘结性能不利,故不允许使用;而不锈钢熔抽异形纤维,由于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镍铬组分,不仅使之具有耐热性能,而且成本较低,所以在工程上使用很多。

     另外,表11.2.1规定的几何参数要求,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经验证和调整后确定的。试用表明,能满足工程的需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采用等效直径,是因为本规范仅允许使用异形钢纤维,不允许使用圆直的钢纤维。

     所谓的等效直径(equivalentdiameter),是指当纤维截面为非圆形时,按截面面积相等概念换算成圆形截面的直径,也可按质量等效概念换算为圆柱体尺寸,推算出等效直径。

11.2.2  试验表明,钢纤维的抗拉强度不仅需要分级,而且还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有关,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各行业用的钢纤维尚无统一的强度等级标准。本规范的钢纤维抗拉强度等级系参照行业标准《钢纤维混凝土》JG/T3064和《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制定的,并根据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使用经验,与混凝土强度等级挂钩。另外,应说明的是,抗拉强度等级括号内的数值,系供不锈钢纤维使用的。

11.2.3  考虑到钢纤维长度过短,夹持较难,故允许其抗拉强度试验可用母材替代,但应注意的是这一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对熔抽和铣削工艺制作的钢纤维,仍然需要另行设计专门的夹具。

11.2.4  弯折90°不断裂的检验,主要是为了保证钢纤维不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脆断。这在国内外标准均有类似的规定。

11.2.5  本条仅给出适用于工程结构加固的钢纤维体积率,不涉及对其他行业是否适用的问题。

11.2.6、11.2.7  这两条是针对目前钢纤维混凝土的应用体系尚未建立的状况,给出了安全性鉴定的最低要求,实际执行时,尚可补充设计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