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28-2011 建标库

7  结构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7.1  一般规定

7.1.1  国际上,一般将砂浆中掺加的聚合物分为三个类型,并赋予不同的名称:一是聚合物砂浆,由于其组分中不含水泥,也称为树脂砂浆;二是聚合物浸渍砂浆,其英文名称为:PolymerImpregnatedMortar,简称PIM;三是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即本章所要鉴定的材料。这里应提请注意的是,市售的普通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其性能要求远低于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因此,在使用上不允许等同对待,也不得随意混淆。

     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按聚合物材料的状态分为干粉类(powder)和乳液类(emulsion)。对重要结构构件的加固,应选用乳液类。因为与干粉类聚合物相比,乳液类虽运输、储存较为麻烦,但它对水泥基材料的改性效果较为显著而稳定。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中采用的聚合物材料,应有成功的工程应用经验(如改性环氧、改性丙烯酸酯、丁苯、氯丁等),不得使用耐水性差的水溶性聚合物(如聚乙烯醇等),禁止采用可能加速钢筋锈蚀的氯偏乳液、显著影响耐久性能的苯丙乳液等以及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其他聚合物。

7.1.2  考虑到聚合物的老化问题,大多数国家均将其设计使用年限定为30年;如果到期复查表明其性能尚未明显劣化,仍可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本规定与GB50367的规定是一致的。

7.1.4  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研制过程中,多做过80℃条件下的砂浆粘结性能和耐久性能。尽管如此,但本规范还是将它们的长期使用环境温度定为60℃。因为在这个温控条件下,聚合物不会出现热变形问题。

7.1.5  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中,聚合物、水泥、其他化学添加剂等存在着适应性的问题,随意变更其中任何一种原材料的种类、品牌、配比,都极易导致不适应亩现象,出现如破乳、缓凝、引气等问题。因此,对配方、配合比或工艺的任何改变,均应重新检验;另外,也不允许施工单位自行配制未经安全性鉴定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