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28-2011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结构加固的可靠性,虽然取决于设计、材料、施工、工艺、监理、检验等诸多因素的质量,但实际工程的统计数据表明,因加固材料性能不符合使用要求所造成的安全问题占有很大的比重,其后果甚至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必须在加固材料进入加固现场前,便对它进行系统的安全性检验与鉴定,以确认其性能和质量是否能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

3.0.2  处于研制阶段的加固材料或制品,由于其组分、配方、规格、工艺等尚未定型,且产量很少,是无法进行安全性鉴定的。为此,本规范给出了参与鉴定的条件。其中应指出的是,本规范规定的鉴定项目,不涉及毒性和耐火的检验内容。因此,在参与结构安全性鉴定前,还需先通过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验与鉴定。

3.0.3  为了保证安全性检验取样的代表性和可靠性,本条对取样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作出了两款规定。应指出的是:这两款规定是取样工作的最低要求,而不是最佳要求。因此,在具体执行时,还可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定性,适当增加检验批次,以提高检验结果的精确性。

3.0.4  本条系对检验过程控制及检验结果提出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对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检验结果正确整理至关重要,应严格执行。

3.0.5、3.0.6  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正态分布完全样本可靠度单侧置信下限》GB/T4885、《正态分布变差系数置信上限》GB/T11791、《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标准、欧洲标准、美国ACI标准和乌克兰国家标准等所给出的置信水平进行制定的。由于考虑了样本大小和置信水平的影响,更能实现鉴定所要求的95%保证率。

3.0.7  当前国内加固材料、制品的性能和质量,之所以每况愈下,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检测机构的责任心缺失。其具体表现就是发放不负责任的“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以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