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要求。这里应说明的是,本规范作为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应用安全性鉴定的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指标和最低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更高的要求和更优的性能指标,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如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标准、以新技术应用为主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优化和提高。然而,在前一段时间里,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原则,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遵循,出现了上述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为此,在实施本规范过程中,若遇到这类情况,一定要从国家标准是保证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的最低标准这一基点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建设部第25号令的规定来实施本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安全性鉴定工作,以避免结构加固材料在未使用前,就留有安全隐患。
1.0.2、1.0.3 这两条对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着重指出,本规范主要作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选料的依据,其所以不能用来替代加固材料进场的复验,是因为在批量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其间还要经过几个流通环节;任一环节均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对加固材料质量的影响。因此,不能以持有安全性鉴定证书为理由而免去进场取样复验这一程序。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鉴定不包括传统工艺生产的通用材料,如水泥、钢筋:型钢、普通混凝土和普通水泥砂浆等材料。这些材料的安全性已为广大技术人员所了解,无需重新鉴定,只需通过进场复验即可。
1.0.6 本条属原则性规定,未特指哪些具体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