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U 锚固承载力检验方法
U.1 适用范围
U.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抗拔承载力的破坏性检验。
U.1.2 本方法适用的后锚固件为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和特殊倒锥形锚栓。
U.2 取样规则
U.2.1 后锚固件抗拔承载力检验的取样,应以同品种、同规格、同强度等级、同批号的后锚固件为一检验批,并应从每一检验批所含的后锚固件中随机抽取。
U.2.2 破坏性检验的取样数量,应为每一检验批后锚固件总数的0.1%,且不少于5个进行检验。
U.2.3 当不同行业标准的取样规则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对承重结构加固用的后锚固承载力检验,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U.3 种植后锚固件的基材
U.3.1 种植后锚固件的基材,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30的混凝土块体。块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块体尺寸:宜按一组5个后锚固件单行排列进行设计;也可取为1800mm×600mm×300mm;
2 块体配筋:仅在块体周边配置架立扇筋和箍筋;若需吊装尚应设置吊环;
3 外观要求:混凝土表面应平整,且无裂缝。
U.3.2 混凝土块体的制作,应按所要求的强度等级进行配合比设计。块体浇注后应经28d标准养护。在养护期间应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以防出现早期裂纹。
U.4 仪器设备要求
U.4.1 检测用的加荷设备,可采用专门的拉拔仪或自行组装的拉拔装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加荷能力应比预计的检验荷载值至少大20%,且应能连续、平稳、速度可控地运行;
2 设备的测力系统,其整机误差不得超过全量程的±2%,且应具有峰值储存功能;
3 设备的液压加荷系统在短时(≤5min)保持荷载期间,其降荷值不得大于5%;
4 设备的夹持器应能保持力线与锚固件轴线的对中;
5 设备的支承点与植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6d (d为植筋或锚栓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25mm;设备的支承点与锚栓的净间距不应小于2heh(heh为有效埋深)。
U.4.2 当委托方要求检测重要结构锚固件连接的荷载-位移曲线时,现场测量位移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表的量程不应小于50mm,其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0.02mm;
2 测量位移装置应能与测力系统同步工作和连续记录,测出锚固件相对于混凝土表面的垂直位移,并绘制荷载-位移的全程曲线。
U.4.3 若受条件限制,允许采用百分表,以手工操作进行分段记录。此时,在试样到达荷载峰值前,其位移记录点应在12点以上。
U.4.4 现场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送检定机构检定。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及时重新检定:
1 读数出现异常;
2 被拆卸检查或更换零部件后。
U.5 检验步骤与方法
U.5.1 非胶粘的后锚固件在混凝土块体上安装完毕,经检查合格后即可开始检验其承载力。胶粘的后锚固件,其检验应在胶粘剂固化7d时立即进行。若因故需推迟检验日期,除应征得鉴定机构同意外,尚不得超过3d。
U.5.2 检验后锚固拉拔承载力的加荷宜采用连续加荷制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锚栓,应以均匀速率加荷,控制在2min~3min时间内发生破坏;
2 对植筋,应以均匀速率加荷,控制在2min~7min时间内发生破坏。
U.5.3 检验结果以后锚固连接抗拔力的实测平均值Nu,m及实测最小值Nu,min表示,并按本规范第12.3.1条的规定进行合格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