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L 结构胶粘剂耐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L.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L.1.1 本方法适用于结构胶粘剂耐热老化性能的验证性试验。
L.1.2 采用本方法进行热老化试验的结构胶粘剂应已通过其他项目的安全性能检验。
L.2 试验设备及试验用水
L.2.1 试件的热老化应在可程式恒温试验箱中进行。该老化箱内的温度应能自动控制、连续记录,并保持稳定,箱内的空气流速应能保持在0.5m/s~l.0m/s。
L.2.2 试验机电源应为双电源,并应能在工作电源断电时自动切换。任何原因引起的短时间断电,均应记录在案备查。
L.3 试 件
L.3.1 热老化性能的测定应采用钢对钢拉伸剪切试件,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的测定(刚性材料对刚性材料)》GB/T 7124的规定和要求制备,粘结用的金属试片应为粘合面经过喷砂处理的45号钢。
对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热老化性能测定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附录R规定的钢套筒式试件。
L.3.2 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15个,且应随机均分为3组。其中一组为对照组,另两组为老化试验组。
L.3.3 试件胶粘后应静置固化7d。
L.4 试验条件
L.4.1 温度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对Ⅰ类胶应保持80℃℃;对Ⅱ类胶应保持95℃℃;对HI类胶应保持125℃℃;
2 恒温时间:自箱内温达到规定值算起,应为90d。
L.4.2 升温、恒温及降温过程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升温制度要求:应在1.5h~2h内,使老化箱内温度自25℃℃连续、均匀地升至规定的高温;
2 恒温制度要求:应使老化箱内有效工作区的温度保持均匀,不得有明显波动,且应按传感器的示值进行实时监控;
3 降温制度要求:应在连续恒温达到90d时立即开始降温,且应在1.5h~2h内连续、均匀地降至(25±2)℃。
L.5 试验步骤
L.5.1 热老化性能测定的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经7d(对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为28d)固化后应立即先测定对照组试件同温度(见本附录L.4.1的规定)的初始抗剪强度。
2 将老化试验组的试件放入老化箱内,试件相互之间、试件与箱壁之间不得接触。对仲裁性试验,试样与箱壁、箱底和箱顶的距离均不应少于150mm。
3 老化试验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应按本附录第L.4节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4 在试验过程中,若需取出或放入试样,开启箱门的时间应短暂,防止试样表面出现凝结水珠。
5 在恒温达到30d时,应取出一组试件在带有高温炉的试验机中进行抗剪试验。若试件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平均大于10%,该老化试验便应中止,并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得继续进行试验。若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小于10%,尚应继续进行至规定时间。
6 试验达到90d,立即将试样逐个取出在带有高温炉的试验机中进行同温度抗剪破坏试验,且每组试验均应在30min内完成。
L.6 试验结果
L.6.1 老化试验完成后,应按下式计算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取两位有效数字:
式中:ρR,i——第i组老化试验后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
R0,i——对照组试样初始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Ri——经老化试验后第i组试样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L.7 试验报告
L.7.1 湿热老化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受检材料来源、品种、型号和批号;
2 取样规则及取样数量;
3 试样制备及试样编号;
4 试验条件和试样状态调节过程;
5 仪器设备型号及检定日期;
6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实验室的温度及相对湿度;
7 试验过程老化箱内温度控制情况(若遇短时间停电,应作记录);
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