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钢纤维混凝土的安全性鉴定
11.2.1 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的几何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异形纤维,但不应采用圆直钢丝切断型纤维、波浪形纤维及直角钩纤维。
2 熔抽型工艺仅允许用于不锈钢纤维;不允许用于碳钢纤维和合金钢纤维。
3 钢纤维的几何参数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11.2.2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钢纤维,其抗拉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普通混凝土,应采用380级或600级(490级);
2 对高强混凝土,应采用600级(490级)或1000级(830级)。
注: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不锈钢纤维。
11.2.3 当钢纤维用钢板制作时,允许用切断成型的母材作抗拉强度试验,并用以表示钢纤维的抗拉强度等级。
11.2.4 抗拉强度等级符合本章第11.2.2条及第11.2.3条规定的钢纤维,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根钢纤维在不低于15℃室温条件下,应能经受绕φ3圆棒弯折90°不断裂的检验;
2 钢纤维表面不应有油污及影响粘结的杂质,且不得有锈蚀。
11.2.5 钢纤维混凝土采用的钢纤维体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增强、增韧目的时,钢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1.2%~2.0%范围内,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当仅用于防裂目的时,钢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0.5%~1.0%范围内,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 当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场合时,钢纤维体积率应由设计单位通过试配和检验确定。
11.2.6 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曲韧性检验确定的韧性指数Is不应低于5。
11.2.7 有抗疲劳、抗冲击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其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通过专家组设计的检验方案的鉴定。
11.2.8 符合本章各条规定的钢纤维混凝土,可评为对结构加固工程适用的钢纤维增强(或改性)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