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裂缝—注浆料
—
》
5.1 — 一般规定
【
5.】1.1 封—闭、填充混》凝土和砌体裂缝【。用,的注浆料应》按其所使用粘结材】料的不同分为改性】环氧基注《浆料和改《性水泥?基注浆料改》性环氧基注》浆料又分为》。室温固化型和—低温固?化型两种水》泥基注?浆料又分为常—温环境用和高—温环境用两》种安全性鉴定时【应分别进行取—样、检验与评—定
》
:5.1.2 采】用符合本规范安全性!要求的裂《缝注浆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对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应按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执行;
!
》。 》。2, 对?常温环境使用的改】性水泥基裂缝注浆料!应按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进?行,设,。计;高温环境使【。用的裂?缝注浆料应》按用户?。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的使用年限且—不大于3《0,年进行?设计:
?。
5.1.3】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裂缝—注浆料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将其视为《未经鉴定的注浆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