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28-2011 建标库

4.2  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

4.2.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结钢材、粘贴纤维复合材、种植锚固件等用的结构胶以及需配套使用的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

4.2.2  以混凝土为基材,室温固化型的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长期使用性能鉴定和耐介质侵蚀能力鉴定。鉴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或表4.2.2-3的要求。

     2  结构胶的长期使用性能鉴定应符合表4.2.2-4中的下列要求:

       1)对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的结构胶,应通过耐湿热老化能力的检验;

       2)对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胶,应通过耐湿热老化能力和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对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结构胶,应通过抗疲劳能力检验;

       4)对寒冷地区使用的结构胶,应通过耐冻融能力检验。

     3  结构胶的耐介质侵蚀能力应符合表4.2.2-5的要求。

4.2.3  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其性能检验的技术细节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试片的粘合面应经喷砂处理合格。

     2  钢试片周边应采取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当采用防腐漆涂刷时,漆层不得沾染胶层。

     3  锚固型结构胶的胶体抗弯强度试验,其试件厚度应为8mm。

     4  检验用的人造海水配方,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5  各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4  以混凝土为基材,低温固化型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试件的制作与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胶粘剂使用说明书中标示的最低温度下,静置胶样各组分24h,使温度达到平衡状态。此时,胶样各组分应无结晶析出。

       2)应立即使用经过温度平衡的胶样配制胶液并粘合试件。

       3)应在该低温环境中,静置固化试件至规定的时间。

       4)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测试方法标准,对试件进行测试。

     2  低温固化型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要求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3  低温固化型结构胶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介质侵蚀性能的鉴定,应以低温固化、养护7d,再在(23±2)℃下养护3d的试件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达到同品种A级胶的合格指标要求。

4.2.5  以混凝土为基材,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的制作与测试要求:

       1)应在5℃环境中进行配胶、拌胶并粘合具有湿面(无浮水)的试件。

       2)应在静水中固化、养护试件至规定时间。

       3)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试验方法标准对试件进行测试。

     2  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3  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长期使用性能的鉴定,应以水下固化、养护7d,再晾干3d的试件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达到同品种A级胶的合格指标要求。

     4  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耐介质腐蚀性能检验可仅作耐海水浸泡一项。经过90d浸泡的试件与浸泡前对照组相比,其钢对钢拉伸抗剪强度的下降百分率不应大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