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Pa:rt 1:》Gen?e,ral?
GB !5768《.1-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前 】 言《
! GB 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
》 第1部分总则
!
,
,。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
】 第4部分》作业区
》
?
第5部分!速度管理
!
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
《 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
第—8部分学校区域【
:
本!部分为GB —5,7,68的第1》部分
》
本】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 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
【 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
》。 :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见第3】章)
《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
?。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
?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
【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归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琤琤、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
—
,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GB 5768【-1986、GB】 576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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