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第1部分总】则
—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
Par【。t 1:G》ener《al
—
GB 5—768.1》-2009》
》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
前 】。 言
《
【 GB 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
!第1部分《总则
?
?
》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
?
?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
》 第4部分作】业区
?
】 第5部分速度管】理
! 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
,
? 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
—第,8部分学校区域【
》
本部分为!GB 5《768的第1—部分
—
,
, : 本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 ,。 ,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 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
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
: 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见第3章)
】
—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
【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
,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 :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归》口
—
? ,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琤琤、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
?
《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GB !。5768-1—9,86、G《B 5?768-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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