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第1部分》总则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P,。。ar:t 1?:General
!
G—B 5768—.,1-200》。9
?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
前 — 言
》
— ?GB: 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
?
第1部!分总则
—。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
《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 第4》部分作业区
【
?。
第5部分!。速度管理
—
】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 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
《 第8部分学校【区域
《
本!部分为GB —5768的第1部】分
:
《
? 本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 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 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
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见第3章《)
】。 ,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
, :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归口
》
【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琤琤、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
—
【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
, :。 GB《。 5768-19】86、GB 576!8-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