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征收对象)
【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六条(收费—计算) 《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