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征收对象) !
, ,。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六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收缴方式) 】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