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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四条(征收对】象,)  《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六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 ,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  :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 ,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