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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四条(征收对象) !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六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 ,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