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征收对象)
】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 第六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
,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条(收】缴,方式)
》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