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四条(征收对!象) ? ,。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六条《(收费?计,。算) ?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  :。。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九条(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