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征收》。对象)  —。。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六条(收费】计,算) 《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 ,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 , ,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条(【收缴方式) 【。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