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六条《(收费计算)
!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