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四条?(征:收对象) 》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六条(收】。费计算) 》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 ,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
,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