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四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第六条(收费】计算) 《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
,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