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 ,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 ,第六条(收费计【算) 《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条(收缴方式—)  《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  :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