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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 , ,第四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六条(收《费计算?) :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  第九条(收费标!准)  》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