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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 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验收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第十九条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