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 【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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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验?收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第十九条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