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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 :。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验收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第,十九条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