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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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 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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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验收?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第—十九条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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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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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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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