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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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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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 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验收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第十九条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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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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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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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