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 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验收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第十九条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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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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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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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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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