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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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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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 :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验收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第十九条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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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