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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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 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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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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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验收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第十九条《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三)电磁辐射防】。护区是指电场—、磁:场、电?磁场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需指?导利:用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 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