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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 :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 , ,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 ,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 》第六:条 :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 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各阶段!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附件《2)和?各阶段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附件】3) — (三)质—量控制?资料:和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 ,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验收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附件4)》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 , (《五)设计单位—出具各阶段验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附件5)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应当重新图审合格】 《。 (六《),地基阶段《。验收时基桩应有【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 (七)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时混凝》土工:。程验收部位模板【已全:部拆除现场》无验收障碍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 : ?(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 第九》条  阶段验—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中应当明《确各专业《验收组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进行《抽查:,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件6) ! 第十》条  验收组—应当:提出验收《意见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附件7)!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 :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预验!收,。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出具—。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分】户验收记录 —。 》(七)建设》。单位完成永》久性标志牌镶嵌【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 (:三):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 , ,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  对竣工工程质】量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使》用功能、工程观感】。质,。量应当分《别,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H,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资】。料核查、功》能抽查和观感检查记!录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住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DB/T29—-209)附录E】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验收记录 】。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9):并报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 (三)《本规定第十二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告知?监督机构并》。。填报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