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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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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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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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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