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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