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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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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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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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 ,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 ,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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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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