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 ,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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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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