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