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