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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 ,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 ,。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 ,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