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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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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