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