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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