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 ,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八)!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 (九?),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十)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条!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档设施》;
(二—)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三)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 (四)临时【。停,。车泊位;
— (五)公》益,设,施,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备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已经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 ,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泊位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九条 !
: ,。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