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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 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 (八)《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九:。)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  (十)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条  !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档设【施;:   (二)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三】)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四)临时】停,车泊位;  — (:五)公益设施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备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已:经,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泊位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