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
第十一条 【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 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八)】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九)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 ,。 ,(十)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条 《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档设施;
!(二)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三】)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四)临时停车【泊位;
(五)!公,益设施
第二【十,。一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备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 ,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已经【。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泊位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九条 】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
,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