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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 (八)《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九)?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十)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条》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档设施; 》  (二)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三)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四)临时停!车泊位?;,   (五)公益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备—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已经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 ,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 ,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泊》位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九条 】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