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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   ?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 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八:)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九:。)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十)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条 《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档设施—; :  :(二)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三)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四)—临时停车泊位;【   (五)公【益设施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备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已经】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 ,。。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泊位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九条 —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