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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 ,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  :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 ,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八—),。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九)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十)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条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档设【施;   (—二,)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三》)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四)临时《停车泊位;  【 ,(五)公益设施【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备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已经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 , ,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泊位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 ,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  :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