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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 , ,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条 【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 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八)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 (九)《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十)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条    —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一)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档设!施;   (—二)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  (三)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四)临时停车泊位!;  ? (五)《公益设施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备!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 ,。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已经》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四条 】。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泊位: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九条    !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