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 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 (八)《。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九)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十)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条   》 ,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一)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档设》施;   (二【。),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 (三)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 ,(四)临时停车【泊位;   (【五)公益设》施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备【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已经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   ?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四!条 :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 ,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泊位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