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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的境内的河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行洪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水—位确定尚《未,批准规划设计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的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全省主要江河【的河道实施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由:各市(州、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 !主要江河的划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的保护?严格实行监督与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 第九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沿河城市】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其城【市河道整治专—业,。规划应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流域、防洪》。和河道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十一条 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堤防加!固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三条! ,在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第十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 堤防【上,新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堤】防上已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改建或维】修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道路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该堤段】路面由交通》或有关部门修建【和养护? 堤防或戗台—道路泥泞期间以及】不做道路的堤防【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引道 》第十七条 》界河(国《境、省?。境界河除外)和【跨行政区的河—流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在河道内《修建排水、引水、】蓄水等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现已给对岸或上!、下游造成危害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灌!木不得种植乔木 堤!上,已有:乔木限期由》树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回:填夯实;限期内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并由?树木所有《者负担清除所需费用! 限期清除决—定由河?道主管机关下达 】第十九条 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理 城?市城区河段堤防【。的绿化可《由城市建《设部门依照河道整】治规划?负责营造和管—理 :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 】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其他》河流堤?防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家和:集体的河道堤—防(:包括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讯—、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和护堤?护岸工程林草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毁坏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清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片:堤,、滑坡等《险段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 (二)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修渠、【打井、取土、采石】、爆:。破、修窑《、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堆放?杂物、放《。牧、埋坟、晒粮【、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建筑设施及【其他占?滩,行为;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必》须在:取得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护堤护岸工】程林木不准皆伐【更新或间伐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抗洪抢?险急需砍伐林木的应!。在汛: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紧急抗旱必》须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由原】。筑坝单?位,及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条 《河道清障实行“【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主要江河的》清障任务《由省防?汛指挥部下达;中】、小:河流的清障任务由市!(,州、地)《防汛指挥部下—达 第三《十三条 河道行【洪,区,内已有的护岸林【要按:顺水:流方向间伐成林【带(行距不小于5】。米按30米宽划分林!带林带间《距不小于15米)】其他:已有的阻水林—要限期清《除 第?三十四条 》对阻水严重》的码头、道路、【输水渠、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河《道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对:于阻水的桥》梁,。按规定的防》洪,标准桥前壅水高度】1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加高壅》水,回水范围内》的两岸堤防;—桥前:壅水高度30—厘米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 —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州、》地):、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林》。户以及利《用堤:防、护岸、滩地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或,者对河道《进行治?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倾倒:废弃物和《。设置障碍《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设置拦河》渔具以及《设置其?他,阻水障碍《物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滩地上挖筑鱼【塘、修建厂房和建筑!设施弃置矿渣、煤灰!、石: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有其他占滩行】为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对采砂、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淘金的并!按每采剥一立方米0!.2元?至0.5元》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没收非法收入;【。对采砂、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3!元至5元处以罚款】;淘金的并按每采剥!一,立方:米,0.1元《至0.2元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加倍予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危《。害堤防安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荒:种地、?放牧、晒粮》、堆放杂物、设【点经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建房、修窑、开】渠、钻探、打井【、采石、取土、埋】坟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爆:破、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挖—筑鱼塘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河道工程设—施或干?扰河道?。管理工?作,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河《道管理人员干扰河道!。管理工?作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滥伐、盗》伐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所砍伐林木—价值的5倍至10】。倍处以罚款; (三!。)损毁防汛通讯、】照明、水文》监测和测量》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84!年2月2《8日:颁布的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我省在本条例之前】制定的有关河道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与本条例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