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管理】
环保、《市容、渔业、旅游、!航道、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河道的?修建、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河道的确定和分级】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 河道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和供—水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等!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清淤等河道整】治的弃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并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设!定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护【堤地及河道入海【口
河道保护范【。围是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四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水【库以外其他河—道,管理:范围的护《堤地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海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潮白新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三十米;
— (二)州河、(编!者注此字左边—为三点水右边—为句)河(含引(】编者注此《字左边为三点—水,右,边为句)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蓟运河、《。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永》定河、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独流减河以—上)、大清河—、中亭河(左堤【)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二十五米;—
: (:三)北京排污河、】马厂减河《(,独流减河以上—。)、新开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二十米;
【 ,(四:),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洪【。河道不宜设护堤地的!在河道两侧各—设不小于十五米宽的!防汛抢?险通道视为护堤地】外环河以公路—侧、:对岸:外侧以?上河口?外缘为准向外—延伸十五《米视:为护堤地
第十六条! , , 河道入海口【的划定纵向由挡潮闸!起无挡潮闸的由河】道入海口的海—岸线起向海》侧延:伸至拦门沙的外缘】。;横向由河道—入海口的《中心线起向两侧【。各,延伸一千五百米至四!千米
第十七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采砂、采石】、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 ,(七)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五百米范围内—滞留;?
: (八)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 , (九)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区、县《界河或者跨区、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水【库以外其他河—道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三十米《;
《(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二十米》;
(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十五米
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洪河道【、外环河不设—。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 山区河道易于【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质等管》理部门加强监测【
禁:止在前款规定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一)市》管河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经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不《。得破坏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城市建成》区内行洪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须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三十一条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四条 】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为准
》第三十五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等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二)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三)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水,工程设施;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采砂、采石、】取土、挖筑池塘;】
(三》。)损毁防《汛设施、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 , 在:易于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灾害的山《区河道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二)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五百米范围【内滞留;
》 (三)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有关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擅自降低堤防高度!或者防洪标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拒不改建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
(三)未经!批准填堵、占用【、拆毁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三【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等资源开办旅【游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营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办《理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拒,绝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保障】责任书?或,者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或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防—汛抢险?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堤顶》。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二)—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防汛抢险指】令的
第五》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 法律、行政法】规对海河流》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 ,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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