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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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管理
环保、【市容、渔业、旅游】、,航道:、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河道的修建、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河道的确】定和分级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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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和供【水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等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清淤等》河道整治《的弃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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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三条 】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并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设定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护》。堤地及河道入海口
!河道保护范围是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四》。。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 水库以—外其他河道》管,理范围的护堤地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海【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潮!白新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三十米;【
(二》)州河、(编者注】此字:左边为三《点水右边《为句)河(含引(编!者注此字左边为三】点水:右边为句)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蓟运河、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永定河、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独流减河以上)【、大清河、中亭河(!左堤)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二—。十五米;
(】三)北京《排污河?、马厂减河》(独流减河以上【),、新开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二十米;
! :(四)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洪—河道不宜设护—堤地的?。。在河道两侧各设不小!于十五?米宽:的,防汛:抢险通?道视为护《堤地外环河以公路】侧,、对岸外侧以上河】口外缘为准向外【延伸十五米视为护】堤地
第十》六条 《 河道入海—口的划定纵》向由挡潮《闸起无挡潮闸—的由河道入海口的海!岸线起向《海侧延伸至拦门沙的!外缘;横向由河【道入海口的中心线起!向两侧各延伸一千五!百米至四千》米,
第十七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采砂、—。采石、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五百米范围内滞留】;
?。 (八)《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 ,(九)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 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区、县界河】或者:跨区、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 水库以外其他!河,道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三十【。米;
《 (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二十米;
! (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十五米》
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洪河—道、外环《河不设?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山区—河道:。易于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质等《。管理部门加》强,监,测
:禁止:在前款规《定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一)市管【河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经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 :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二十六条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 ,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不?得破坏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城市《。建成区内行洪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须《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四条 —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为准
第【三十五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等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 ,(二:)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三)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水工【程设施;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采砂、》采石、取土、挖【筑,池塘;
(【三)损毁防》汛设施、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 在易于《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灾害的山区河道【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 (二)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五百米范【围内滞留;
(!三,。)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有《关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擅【自降低堤防高度【或者防洪《标准;
》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拒不改建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
(!三)未经批准填堵、!占用、拆毁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三条 —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 未经批—准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等资源开办》旅,游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 擅自营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办理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拒绝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保障责】任书或者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或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 在《防汛抢险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堤顶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二)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防汛抢险指令的
!第五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 法律《、行政法《规对海河流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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