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