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 ,。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