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