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