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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 ,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