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 ,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