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