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 ,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 ,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