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 ,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