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湿陷性黄土地基
5.4.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通常采取的建筑、结构措施有:
建筑措施: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其长高比不宜大于3,室内地坪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450mm。屋面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建筑物周围应设置散水,散水最小宽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小于1.5m,其坡度不小于0.05;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边缘1m,并不小于5m;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m~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200mm。散水宜每隔6m~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应用混凝土浇筑。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宜按防水地面设计。
结构措施: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预留建筑沉降的空间。
5.4.6 湿陷性黄土在浸水饱和后,土的湿陷性消失并转化为压缩性,对这类黄土地基,一般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