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勘察报告对场地情况应有明确的评价。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2 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
3 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5.1.2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划分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构)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构)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确定;
2 储煤场中的堆料筒高度为自然地坪至屋顶檐口高度,槽仓中的堆料筒高度为地下返煤地道顶面至屋顶檐口高度。
5.1.3 当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过近或新建建(构)筑物基础埋深超过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埋深时,可能会使建(构)筑物发生倾斜或危及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因此埋深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时,两基础间净距离应保证原有建(构)筑物基底土不被扰动。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置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构)筑物地基。
5.1.4 本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相统一,为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
选煤厂各类建(构)筑物的地基设计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由于地基变形超过一定的数值时,易造成上部结构裂缝、不能正常使用和破坏,危及建(构)筑物的安全。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的事例很多,因此必须控制地基变形。在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特别是位于高压缩性土上,更应控制地基变形。选煤厂一般建设在矿区附近,厂址地质条件复杂,根据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特点及经常遇到的地质情况,本条增加了存在软弱地基、湿陷性黄土等复杂地基条件、基础下分布有软弱下卧层、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过近及地下水位近期内变化较大等情况之一时,丙级建(构)筑物应作变形验算。位于斜坡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
5.1.6 现有的防冻害措施,包括在基础侧面和地梁周围回填中砂、粗砂或炉渣等非冻胀性材料,其厚度不小于100mm。
5.1.8 选煤厂一般建设在矿井附近,有时遇到采空区,因受场地条件限制,建(构)筑物需布置在采空区上方或采空区影响线上方。此时建(构)筑物设计一般遵循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长轴宜平行于地表下沉等值线;
2 建(构)筑物体形应力求简单,平面形状以矩形为宜立面高低起伏;
3 基础和上部结构应采取增大刚度、减轻结构及围护结构自重等措施。上世纪90年代,淮南煤业集团新庄孜矿选煤厂主厂房、开滦煤业集团马家沟矿选煤厂主厂房,由于受场地条件限制,分别布置在了采空区上方或采空区影响线上方。为了解决采空区对建筑物安全的影响,基础设计采用筏形,主体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围护采用轻质砌块砌筑,并预留后期采空区沉降变形。经过使用,建筑物没有发现异常和不安全因素。实践证明,只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采空区上方或采空区影响线上方布置建筑物是安全的。随着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发展创新,目前钢结构厂房在选煤厂建设中应用越来越广泛。钢结构厂房不仅施工速度快,而且自重轻,非常适宜布置在采空区等复杂地形。
5.1.9 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安全,对一些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或在复杂的地质条件下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沉降观测,必要时在使用过程中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10 地下水包括地表渗水。常用的防腐蚀措施有混凝土表面刷沥青或其他防腐蚀材料、抹防腐蚀砂浆或采用特种混凝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