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选煤厂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原则,体现了设计应贯彻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项目建设应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1.0.3 响应国家提倡技术创新的政策,结合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本规范提出了新材料和新结构的推广及应用。例如新型轻型、节能建筑材料的应用,大直径预应力筒仓、大直径预应力浓缩池、预应力栈桥(预应力混凝土和应力钢结构)以及劲性混凝土的应用等。符合国家的科学发展观和节约型社会的政策,节约用地,符合安全节能的要求,并且符合选煤厂的生产环境的需要,不断推进选煤厂新的建筑结构的应用和发展。
1.0.4 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等级及建筑抗震设防烈度是根据选煤厂的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划分的,方便设计。其中考虑到煤泥沉淀池及材料棚在选煤厂中的使用情况,安全等级为三级。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且不大于100年时,安全等级的重要性系数,可适当提高。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中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在这个期限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而矿井的服务年限和相配套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矿井的服务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设计基准期。一般选煤厂为矿井型选煤厂,当矿井服务年限超过50年时,选煤厂的使用年限与矿井服务年限相协调。而中央型选煤厂的设计使用年限要与建设方协商来确定或依据其中的矿井服务年限确定。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相应调整结构安全等级重要性系数、选择相应的材料及构造要求等。
选煤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一般情况下为丙类建筑,煤泥沉淀池及材料棚可划为丁类。
本条还给出了选煤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及抗震设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