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应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
1.0.3 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选煤厂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不断提高选煤厂建筑和结构设计水平。
1.0.4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并应与选煤厂服务年限相适应。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按表1.0.4的规定采用。
表1.0.4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注:1 建筑物和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构件的安全等级,根据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2 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但不大于100年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1.0.5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