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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 ,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