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 第四《条 (防治原则)】。
: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