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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 ,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 ,。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