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 ,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