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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 ,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