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 ,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