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