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 第十条 (【。申报)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 ,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