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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定义)】 ,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 ,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 ,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