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 ,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