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1月1日修正版)】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1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
!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污染事故的追!究)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