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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  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  ! ,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泃洳《河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凉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区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进行水影》响,评价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防洪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定期疏浚河!。道保持行洪畅通【   防洪应—当保护、《扩大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充分利用砂石!。坑,回补:地下水规《划市:区应:当扩大河湖水面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完善渗井系】统涵养水源削—减洪峰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 跨:区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其他市管【河流:、渠道、水》库、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该河道的【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和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闸桥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限制超?重车辆通行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或》者重建 《  病险水库应【当限制蓄水或者【停止蓄水 》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 第:二十六条 蓄—滞洪区?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划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蓄滞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的增长【;制定防洪避—险转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和避险演!习;组织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险措施—   ?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300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 ,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外迁》居民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擅自】使用水文监测—站的站房、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缆线、自!动测报系《统等水文《设施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和】雨情、?水情自动采》。集,。设施;确《需,移动或者占用—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上【述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 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五条 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水—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 ,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以及其他跨【省、市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密云水库、官厅!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怀柔水库、十【三陵水库、城市【河湖以及其他市管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管理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大、中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定》河防汛调度》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执行;市管河道、水!库以:及跨区河道防汛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其?他河道、《水库防汛《调度命令由所在【地的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企业、《事,业单位自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 在紧急《情况下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等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  】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 ,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三)水毁!工程修复; —  (?四)抗洪抢险经费】;   (五)防】汛工作经费;   !(六)?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防洪—。法和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水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防洪《的责令拆除;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放【牧、晒粮《、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办集市贸易、】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洪法和本办【法依照防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