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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 ,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泃洳河?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凉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区?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进,行水影响评价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十?三条 防洪》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定期疏浚》河道保持行洪畅通】  : 防洪应当保护、扩!大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充分利用砂石—坑,回补地下水规划市区!应当:扩大河湖水面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完善渗井系统涵【养水:源削减洪峰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跨】区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其他市管河流、渠!道、水库、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条 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该河—道的:。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和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闸桥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限制超重车》辆通行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或者重建 】 , 病险水《库应当限制》蓄水或者停止—蓄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  》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 第二?十六条 蓄滞洪【区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划】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蓄!滞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的:增长;制定防洪避险!转,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和避险演习;组【。织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险措施   !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300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外:迁居民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擅自使?。用水文监《测站的站《房、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缆线、》。自动测报系统等【水文设施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和雨情—、水情?自动采集《设施;确需移动或】者占用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上述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  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五条? 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水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以及其—他跨省、市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密:云水库、《官厅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怀,柔水库、十三陵【水库、城市河湖以】及其:他市管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管!理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大,、中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五)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定河防汛调度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执行【;市:管河:道、水库《以及:跨区河?道防汛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其他河道、】水库防汛调度命【。令,由所:在地的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企】业、事业单位自【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在紧急情况下!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等: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抗,洪抢险经费;  】 ,(五)防汛》工作经费《;   (六)储】备防汛物资 —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防洪法和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水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防洪?的责令拆《除;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放牧、晒粮、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办?集市:贸易、?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洪法和本【。办法依照《防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