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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 ,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  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泃洳河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凉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区!。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进行水?影响评价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防洪【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定期疏浚】。。河道保持《行洪畅通   防洪!应当保?护、扩大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充分利用砂石坑】回补地下水规—划市区?应当扩大河》湖,水面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完善渗井系统】涵养水源削减洪【峰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 ,。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跨区】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其!他市管?河流、渠道、水库、!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  》。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该《。河道的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和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 !  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闸桥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限制超重车》辆通行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或者重建   】。病险水库应》当,限制蓄水或者停【。止蓄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  》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六【条 :蓄滞:洪区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划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蓄滞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的增长《;制定防洪避—险转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和避险演习;【组织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险措施  ! 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300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外迁居民妥善—安置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擅自使用水文【监测站的站房、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缆线、自!动测报系《统等水文《。设施: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和雨《情、水情自》动采集?设,施;确需移动或者】占用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上述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 第】。四章 防汛抗洪 】。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五条 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水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以!及,其他跨?省、市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密云水】库、官?厅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怀柔水?库、十三陵水—库、城市河湖以【。及,其他市管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管》理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四)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大、中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五)》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定河防?汛调度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执行;市管河道、!水库以及跨区河道防!汛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其他河道—、水库?防汛调度命令由所在!地的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企业、事业单】位自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 , 在紧急《情况下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等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抗洪!抢险经费; —。  (五《。)防汛工作经费; !  (六)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防洪法和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水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防洪的责【令拆除;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放牧、晒粮、【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办集市贸易》、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洪法》和本办?法,依照防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