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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泃】洳,河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凉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区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进行【水影响评价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十《三条 防洪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定期疏浚《河道:保持:。行洪:畅通   防洪应当!保护、扩大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充分利用砂石坑】。回补地?下,水,规划市区应当—扩大河湖《水面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完》善渗井系《统涵:养水源削减洪峰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 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跨—区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其他市管》。河流、渠道、水库】、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该河道的—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和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闸桥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限制超重车辆通行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或者重建—   病《险水库应当限制蓄水!或者停止蓄水 【。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 ?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 第二十六条 蓄滞!洪,区,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划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蓄滞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的增长;制定防【洪避险转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和避险!演习;组织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险《措施   》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30?0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外迁居民妥善安【置,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擅》。自使用水文监—。测站的站房、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缆线、《。自动测报系统等水】文设施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和【雨情、水情自动【采集设施《。;确需?移,动或者占用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上述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 第四】章 防汛抗洪—。  :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五条 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水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以《及其他跨省》、市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密云水》库、官厅《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怀柔水库、十三】陵水库、城》市河湖以及其他【。。。。市管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管理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大、中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定河防汛调度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执行;—市管河道、水库【以及跨区河》道防汛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其他河道、水—库防:汛调:度命令由所在地【的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企业、?事业单位自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  在紧急情况【下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等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 ? ,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抗洪抢险经费; 】  (五)防—汛工作经《。。费; ? , (:六,)储备防汛》物资 ?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防洪法和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水: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防洪的责令拆除【;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放牧、晒》粮、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办?集市贸?易,、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洪法和本办法依!照,防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