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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 ,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泃洳河?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凉】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区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进,行水影响评》价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十三条 防洪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定期疏浚河》道,保持:行洪畅?通   防洪应当】保,护、扩大《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充分利?用,砂,石,坑回补地下水规【划市区应当扩大河湖!水面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完善渗井系统涵】养水源削减洪—峰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 跨:。区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其他市管河流—、渠道、水库、【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第十九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该河道的!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和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 !  :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闸—桥,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限制超重车辆—通行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或,者重建?   病《险水库应当限制蓄水!或者:停止蓄水  —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  】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六条 ?蓄滞洪区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划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蓄滞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的增长;制【定防洪避险转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和避险演【。习;组织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险措施《   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300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外迁居【民妥善安置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擅【自使用水文监—测站的站房、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缆线、自动!测报系统等水文【设施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和—雨,。情、水情自动采【集设施;确需移【动或者占用》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上述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五!条 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水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以及其【他跨省、市》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密云水库、官!厅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怀柔水?库、十三陵水库、城!市河湖以《及其他市《管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管理!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四)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大:、中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五)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定河防《汛调度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执行;市《管河道、《水库以?及,跨区河道防汛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其他河道、水库!防汛调度命令由所在!。地的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企业、事《业单位自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在紧急?情况下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等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抗洪抢险经费;【   (《五)防汛工》作经费;   【(六)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防:洪法和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水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防洪的责令拆【除;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放牧、—。。晒粮、?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办!集市贸?易、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洪?法和本办法依照防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