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