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