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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