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