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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