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