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