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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