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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