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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