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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