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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