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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