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 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 :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 ,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 第六条水》利,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附件—1); 【 (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三】)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向项目【法人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建?设进度等制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确定?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和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等 【 第八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当进行重点抽查 !。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抽查记?录单 —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 《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6)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安全】。监督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中:止,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 (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项目】法人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监督》机构可责令项目法】人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项目】法人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第十九条! ,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安全监督期【间或者?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