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
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
?
第六条水利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附件1);
!
?。(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
(三?)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向项目法人】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建设:进度等制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确定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和【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等
第】八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当进行重—点抽查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抽查记录单!
》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
:
: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6)【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安全监督
—。
: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
: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中,止,。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
:。
(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
: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
—。。
第十八《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项目法?。人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监,督机构可责令项目法!人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项目》法人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
(》一)工程项目—中止:。安全监督期》间或者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