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 《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 ,。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 : :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 ?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 ? 第六条水利—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附件1); ! 》(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 :(三)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向项目法人!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建,设进度等《制,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确《定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和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等《 第【八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当进行重点抽查! ,。 ,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抽查【记录单 《 :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 :。 ,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6)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安全》。监督 《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中】止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 (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 【 《 第十八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项目法人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监督机构—可责令项目法人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项【目法人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安,全监:督期间或者》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 , ?。。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 :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