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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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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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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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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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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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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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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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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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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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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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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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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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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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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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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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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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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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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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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水利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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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附件!1);?
—(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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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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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向项目《法人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建设进【度等制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确定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和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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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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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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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当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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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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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抽查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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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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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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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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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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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6)《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安全监督】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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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中》止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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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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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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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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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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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项目法人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监督机构《可责令项目法人【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项,。目法人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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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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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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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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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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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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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中止安全监【督期间或者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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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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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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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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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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