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 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 :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 第六《条水:利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附件1》); 》 (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 (三》。)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向,项目法人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建》设进度等制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确定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和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等《 第八】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 ,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当进!行重:点抽查 【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抽!。。查,。记录单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 :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 《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6】)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安全《监督 》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中止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 (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项目法人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监督机》构可责?令项目法人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项目法人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 (一》)工程项目中—止安全监督期间【或者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