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 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 ,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 : 第六条水—利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附件1)【; 》 (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 (三)【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向项目法人》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建?设进度等《制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确定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和: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等 【第八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当进行重点抽—查 —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抽查记录单】 《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6)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安:。全监督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中止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 (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 —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 【 ,第十八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项目法人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监督机构》可责:令项目法人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项目法人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安全监督期间—或者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 ?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 《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