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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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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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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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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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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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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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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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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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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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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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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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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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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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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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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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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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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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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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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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水,利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附件—1);
!(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三:。),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向项目?法,人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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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建设进度等制【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确,。定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和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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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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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当进行重点》抽查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抽查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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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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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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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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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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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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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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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6)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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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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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中止?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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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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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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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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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项目法人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或!施工标段监督—机构可责令项目法人!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项?。目法人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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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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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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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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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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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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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中止安全监督【期,间或者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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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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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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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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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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