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政府关于【印,发
: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2,015年3月9日】
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引导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发展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泰,州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第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产权登记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民个人建房!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组织村?民参与公益性建设】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管理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受城乡【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规》划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
第七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建:设
(》一):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规《划,的居民点《外村民个《。人不:。得原:地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新建住宅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以?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集中统一【安置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个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村民在《村庄规划的》。居民点?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在居民点【以外自然庄台—的村民住《宅不得?原地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新建房屋】经依法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 】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进行翻建但—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不得妨【碍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占用》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11.3【5,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一)遮挡】建筑原为《危房系批准后—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翻建的;
】 (二《)被遮挡的是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的;【
(《三)被遮《挡的建筑为》非,居住用房的
【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及审批【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村《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根】据其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结【合其原有《住房状况进》行界定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5人(?含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第十一条 居民点】需要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统筹安排《村民宅基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占补:平衡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村《民宅:。基地安排
第四!章建设管《理
? 第十二条》 村民住宅》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村民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 第十三条 —村民个人建房(【。单层个人住宅—除,外)设计 》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倡导村民!使用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的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图集
第【十四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建设或者】。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熟练工匠—牵头建设《多层以上安置房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章村!民个:人,建房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村—民个人建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一《)个人建《房申请材料;—
(《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材料】;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四)【。原有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五)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翻建的危房—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的,还《应当提供文物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第十《六条 村民个人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满》后,。无异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
》。。 (三)根据【。村庄规划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城乡规划】部门:
(四)村民】个人建房需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用,地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比对用地红线图!。。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类等《符合用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
】 (五?)城乡规划部门【接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关:于村民?个人建房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建:。房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经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有,关,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个人建房
】(,一)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 ,。 (二)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或《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 (三)新建【。住宅不愿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四)【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 (五《)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的;—
(六)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七】),申请人户口》虽迁入本村(社区】)但并?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八:)已:实施拆迁安》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在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异地新建】的村民个人建房开工!建设前其《原有住房《应当拆除、原宅基地!应当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原有住房《。未拆除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督促限期拆除
】 第二十条 【村民个?人建房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村民个—人建房竣工后—村民个人建房被许可!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向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核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村民?个人:建房竣工并经规划】核实后应《当及时?申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验收确认与】许,可内容一致后签【署验收?合,格通知书《
, 第二十三条【 村民个人建—房被:许可人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村民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有关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验线进行《建设的;《
: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村民?个人建房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村民个人建房申【。请、审查、审核【、批准以及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泰!政规〔20》1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八条 所辖各—。县(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