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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避难层(间—)
《。
8.9《.1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间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
— :2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平方米《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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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
》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
8.9.2 】。避难层(间)—除符合?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2 】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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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
《 4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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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 6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7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8.9.!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 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2 ! 该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