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五【条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机关网站—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年度报告、》变,更与延续、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在线办!理
第七条 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
2《、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中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3、申—请,丁级不动产测—绘专业房产测绘业】务,。范围的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乙级工?程测量专《业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范围的测深仪】和地下管线探测仪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1台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
(四—)仪器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凭证【等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纳:入,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考核文件不》作为:测绘资质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交,外省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单位—的认可证明
第十】。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申请单位有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测:绘资质审批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委托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承担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内容对测绘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测《绘,资质: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证载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非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五?)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六)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单:位信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事前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告!知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或者阻?挠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做出的?测绘资质审批决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作出的审批【决定;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审批!。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测绘局2009年】5月:11: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