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机关网站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年度报告、变—更与延续、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在】线办理
《第七条 》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
2、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中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3、申请丁级不】动产测绘专业房【产测绘业务范围【的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乙级】工程测量专业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范》围的测深仪和地下】管线探测仪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1台【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
(四)仪器【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凭证等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纳《入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考核文件】不作为测《绘资质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交外省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单位!的,认可证明
第十【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申?请单位有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测绘资质审批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委托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承担—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内容对测《绘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测绘资质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证载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非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五)【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六)—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单,位信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事前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告知》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或者:阻挠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做出的?测绘资质审批决【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作出的审》批决定;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审批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测!绘局2009年5月!11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