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机关网站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年度报告、变更【。。与延续、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在线办【理
第七《条 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
2、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中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3:、申请丁级》不动产测《绘,。专业房?产测绘业务范—围的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乙级工】程测量专业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范围【的测深仪《和地下管线探测仪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1!台,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
(四)仪】器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凭:证,等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纳入】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考核》文件不?作为测绘资质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交外省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单位—的认可证明》
第十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申请单位有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测绘资质审批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委托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承担【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内容对测绘》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测绘资【质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证载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非》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五):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六)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单位信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事前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告知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或者阻挠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做出的测《绘资质审批决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作出的【审批决定;》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审:批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测绘局2009】年,5月11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