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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机关网—站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年度报告!、变更与《延,续、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在线办理— 第:七条 ?。 ,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 2、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中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3:、申请?丁级:不动:产,测绘专业房产测绘】业务范围的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 申:请乙级工程测量专业!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范围的测深》仪,和地下管《线探测仪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1台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 (四)】仪器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凭》证等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纳入【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考核:文件不作为测绘【资质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交—外,省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单位的认!。可证明 第十—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申请《单位有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一条 】。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测绘资质】审批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委托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承】。担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内—容对测绘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测绘【资质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证载《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非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五)【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六)《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单位信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事?前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告【知,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或者阻挠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做出的【测绘资?质审批?决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作出的审》批,决定;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审【批,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测!绘局2009年5】月11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