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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四条 《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五条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机关网【站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年度报告、变更与!延续、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在》。。线,办理:。 第七条  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 2—、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中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3、申请【丁,级不动产测绘专业】房产测?绘业务范围的—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乙级工程测量—专业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范围的测【深仪和?地下管线《。探测:仪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1台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 (四)仪器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凭!证等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纳入《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考》核文件不作为测绘】资质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交外省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单位的—。。认可证?明 第十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申请单位有】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测绘资质审批—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委托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承担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内?容,对,测绘: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测绘资质》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证》载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非!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五)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六)《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单位信?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事前!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告知?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或者阻》挠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做》出的测绘资质审【批决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作出!的审批决定;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审批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测绘局》200?9年5月1》1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