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3.0.2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可采用下列形式:
1 截水帷幕复合土钉墙。
2 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
3 微型桩复合土钉墙。
4 土钉墙与截水帷幕、预应力锚杆、微型桩中的两种及两种以上形式的复合。
3.0.3 复合土钉墙适用于黏土、粉质黏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全风化及强风化岩,夹有局部淤泥质土的地层中也可采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时应采取降排水措施或选用具有截水帷幕的复合土钉墙支护。坑底存在软弱地层时应经地基加固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后再采用。
3.0.4 软土地层中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6m,其他地层中基坑直立开挖深度不宜大于13m,可放坡时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18m。
3.0.5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条件以及使用条件等因素,通过工程类比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0.6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的使用期不应超过1年,且不应超过设计规定。超过使用期后应重新对基坑进行安全评估。
3.0.7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设计和验算采用的岩土性能指标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基坑降水、固结的情况,按相关参数试验方法并结合邻近场地的工程类比、现场试验、当地经验作出分析判断后合理取值。侧压力计算时,宜采用直剪快剪指标或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切指标。稳定性验算时,饱和软黏土宜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直剪快剪指标或十字板剪切试验指标,粉上,砂性土、碎石土宜采用原位测试取得的有效应力指标,其他土层宜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切或直剪固结快剪指标。
3.0.8 复合土钉墙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两种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支护结构的构件强度、基坑稳定性,锚杆的抗拔力等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验算,支护结构的位移计算、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
3.0.9 复合土钉墙用于对变形控制有严格要求的基坑支护时,应根据工程经验采用工程类比法,并结合数值法进行变形分析预测。
3.0.10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和基坑周边环境限制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1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应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依据监测方案实施监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并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