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规定的钢结构、构件裂纹修复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是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的设计方法为基础制定的。因此,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也是与该规范相对应的。如果裂纹修复的设计是以其他标准为依据的,则不宜引用本章的规定。
17.1.2 发现钢结构上有裂纹时,一般应先在裂纹端点外约0.5t~1.0t处钻直径为t(t为板件厚度)的孔,以作为应急措施,暂时阻止其扩展。然后再进一步查明其扩展过程和裂纹性质,以决定对其采取修堵、清除或加固的适宜方案;不宜一发现裂纹便直接补焊,因为这样做容易恶化金属的品质、增添焊接附加应力及产生新的有害裂纹。
17.1.3 本条给出了裂缝修复的原则:一是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执行;二是应有专门制定的焊接工艺方案。但应指出的是:要执行这两项原则并非易事。因此,同样应遵守本规范第16.3.4条的规定,亦即:应由专门培训合格的焊工施焊外,还必须有焊接专业工程师在场指导。同时,监理人员也必须全程实施检查和监督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