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 混凝土局部剔除】及界: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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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剔《除原构件的》混凝土?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易伤及—原钢筋和无需—剔除的混凝土部分】其,后果是?给加固工程留—下安:全隐患为此应按设计!规定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进行剔!除,同时还应注意在剔】除作业达到缺陷【边缘后还应》。再向外清除不小于】。50:mm长的混凝—土,;对缺陷范围较【小的构件宜从缺陷中!心向四周逐》步剔:除其剔除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0!mm置换混》凝土:的顶面其《外口应略高于内口】倾角不大于10【°剔除过程中—不得损伤或截断原纵!向,受,力钢:筋如果需要》局部截?断箍筋应《在缺陷清理》完毕后?立即补焊箍筋
】。
6.3.2!、6.3.》3 : 参见本规范第4】.9:节及第5《.2:节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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