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混凝土局部剔除及界面处理
6.3.1 剔除原构件的混凝土,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易伤及原钢筋和无需剔除的混凝土部分,其后果是给加固工程留下安全隐患。为此,应按设计规定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进行剔除。同时,还应注意:在剔除作业达到缺陷边缘后,还应再向外清除不小于50mm长的混凝土;对缺陷范围较小的构件,宜从缺陷中心向四周逐步剔除,其剔除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0mm。置换混凝土的顶面,其外口应略高于内口,倾角不大于10°。剔除过程中不得损伤或截断原纵向受力钢筋。如果需要局部截断箍筋,应在缺陷清理完毕后立即补焊箍筋。
6.3.2、6.3.3 参见本规范第4.9节及第5.2节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