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50-2010 建标库

4.5  纤维材料

4.5.1  纤维材料在进入市场前,虽然多数已委托独立检验机构作过安全性能的验证性试验或安全性鉴定,但这只能作为设计和业主单位选材的依据,而不能用以取代进场检查和复验。因为从材料出厂至进入施工现场,通常要经过市场的几个环节。这也就意味着这种昂贵的材料具有较大的被调包的风险,故必须在进场时进行一系列检查和见证抽样复验。同时,为了使检查与复验能够充分反映该批材料的实际性能和质量,还必须坚持要求碳纤维等重要加固产品,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这不仅可使抽样最具代表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防范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的调包。因为前一段时间,曾多次发现材料供应商与施工单位串通,或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串通,先以少量优质纤维材料送检,待检验通过后再大量运进伪劣产品,供实际工程使用,以致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据此,为了防范这些涉及安全问题的继续发生,业主除了应严格选择诚信可靠、无不良记录的监理单位外,尚应要求监理人员严肃对待本条作出的“一次进场到位”的强制性规定。

    在一次进场到位的前提下,本规范规定了3项必须见证取样复验的项目,并且还为第3项的复验,配备了检验方法(见附录N)。因为前一段时间的抽查情况表明,目前厂家利用设计、检验单位对碳纤维K数不熟悉,大量地以15K、18K、24K、36K,甚至48K的碳纤维来冒充12K,致使粘结质量严重下降。为了扭转这一影响安全的局面,本规范为设计和检验单位提供了简易而准确的识别方法,以免担当对安全失察的责任。

    另外,应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复验项目虽有五项,但由于前三项均属材料受拉性能的指标,而且是在同一试件的加荷过程中先后读取其测值。因此,增加不了多少试验工作量,但却能收到更准确判断材料性能的效果。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5.2  近来有许多不法厂商与施工单位勾结,甚至串通国有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共同作案,以低性能、低质量、低价位的玄武岩纤维和大丝束碳纤维冒充优质的聚丙烯腈基小丝束碳纤维;以不耐碱的A、C玻璃纤维冒充E玻璃纤维;且不惜以工程安全为代价,将这些伪劣材料滥用于结构加固工程上,以获得丰厚的非法利润。这种行径显然已构成犯罪行为,然而迄今之所以尚在蔓延,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一点必须引起有关管理部门关注。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5.3~4.5.5  碳纤维和高强玻璃纤维作为承重结构的加固材料,其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通常会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耐久性能。因此,应作为主控项目之一进行检查或检验。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至于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虽不会显著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但毕竟影响观感,况且还是进场检查不严所造成的,很难以正当理由去说服业主单位接受有瑕疵的材料。故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也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4.5.6  过大的尺寸偏差可能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因此,本条根据结构加固工程的实践经验,经计算分析后给出了允许偏差值。试用表明,其控制的效果较好,能够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结构加固后的安全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