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3 试 件
R.3.1 试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钢丝绳粘结时,应由受检砂浆、直径为5mm的钢丝绳与钢套筒相互粘结而成(图R.3.1)。试件剪切面长度为36mm±0.2mm,即钢丝绳埋深为7.2dr(dr为绳径)。
2 当用于钢筋粘结时,应由受检砂浆、直径为8mm的带肋钢筋与钢套筒相互粘结而成(图R.3.1)。试件剪切面长度亦为36mm,即钢筋埋深为4.5d(d为钢筋直径)。
注:若缺乏Φ8mm带肋钢筋,可采用光圆钢筋以牙板套成螺杆替代。套螺纹的牙板,其牙距和牙深分别为1.25mm和0.62mm。
图R.3.1 标准试件的形式与尺寸(mm)
1—M24标准件;2—退刀槽D=26;3—M24标准螺纹;4—梯形螺纹(螺距4,深度0.4);
5—钢丝绳或带肋钢筋(l=150);6—注胶;7—胶缝;8—底座
R.3.2 受检砂浆应按规定的取样规则从一定批量的产品(或检验批)中抽取。
R.3.3 专用钢套筒应采用45号碳钢制作。套筒内壁应有螺距为4mm、深度为0.4mm的梯形螺纹。
R.3.4 试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试验的试件:每组不应少于5个;仲裁试验的试件数量应加倍。
2 当需确定抗剪强度标准值时,其试件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关于置信水平和强度保证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