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加固材料或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D.0.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材料或产品,应按其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若加固用材料或产品的量很大,确需分次进场时,必须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特许,且必须逐次进行抽样复验。
D.0.2 对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见证抽样:
1 当本规范条文中对检查数量有具体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产品标准的规定替代。
2 当本规范条文中未对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时,可按该标准执行,但若是计数检验,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 15239规定的方案。
3 若所引用的标准仅对材料或产品出厂的检验数量作出规定,而未对进场复验的抽样数量作出规定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复验抽样方案:
1)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数量按出厂检验批量划分为若干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2)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不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视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3)对分次进场的材料或产品,除应逐次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外,尚应由监理单位以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复查或复验,且至少应进行一次;其抽样部位及数量应由监理总工程师决定;
4)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复验的项目,其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供进场复验使用;另一份应封存保管至工程验收通过后(或保管至该产品失效期),以备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供仲裁检验使用。
4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某种材料或产品性能异常,或有被调包的迹象,监理单位应立即下通知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见证抽样专项检验。专项检验每一项目的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