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22.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2 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该加固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
3 各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指派其加固工程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4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办理有关建档和备案等事宜;
5 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对加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有异议,应请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22.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1 加固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以及加固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与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加固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已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了验收,并已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检验项目,已按规定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其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已得到监理人员检查认可;
6 加固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其检查结果的综合结论已得到验收组成员共同确认。
22.0.3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涉及安全的原材料、产品的进场见证抽样复验报告;
3 结构加固各工序应检项目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检验报告;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加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22.0.4 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涉及安全的见证检验项目,其抽检结果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 观感质量经验收组成员共同确认合格。
22.0.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由施工单位返工重做,并重新检查、验收。若通过返工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加固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