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50-2010 建标库

9.5  注胶(或注浆)施工

(Ⅰ)主控项目

9.5.1  注胶(或注浆)设备及其配套装置在注胶(或注浆)施工前应按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适用性检查和试运作安全检查,其检验结果应合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一次。

    检验方法: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的规定执行。

9.5.2  灌注用结构胶粘剂应经试配,并测定其初黏度;对结构构造复杂工程和夏期施工工程还应测定其适用期(可操作时间)。若初黏度超出本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上限,应查明其原因;若属胶粘剂的质量问题,应予以更换,不得勉强使用。对气温异常的夏期工程,若适用期达不到本规范表4.4.6的要求,应采取措施降低施工环境气温;对结构构造复杂工程,宜改用其他优质结构胶粘剂。

    灌注干式外包钢缝隙用的注浆料,应按本规范第4.8.3条进行试配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批号胶粘剂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4.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配和检验。

9.5.3  对加压注胶(或注浆)全过程应进行实时控制。压力应保持稳定,且应始终处于设计规定的区间内。当排气孔冒出浆液时,应停止加压,并以环氧胶泥堵孔。然后再以较低压力维持10min,方可停止注胶(或注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监控记录。

(Ⅱ)一般项目

9.5.4  注胶(或注浆)施工结束后,应静置72h进行固化过程的养护。养护期间,被加固部位不得受到任何撞击和振动的影响。养护环境的气温应符合灌注材料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养护无误,仍出现固化不良现象,应由该材料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养护记录。